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


    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网站间转载行为,保护作者及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网络媒体论坛的主办单位及参加第二届网络媒体论坛的相关单位,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指权利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信息。

      第三条倡议与会者加入本公约,从繁荣网络作品,发展网络行业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作品的权利信息,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转载行为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五条不转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

      第六条各网站之间,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

      第七条转载他人作品要尊重其,严格遵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转载他人作品,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或得到权利人的书面授权。

      第九条有新闻发布权的网站,有权授权他人转载以下作品:

      1网站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同意该网站授权他人转载的作品。

      第十条各网站均无权许可他人转载本公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作品。

      第十一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忠实原文,不得擅自添加作品内容。

      第十二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保护作品权利信息,不得修改、删除作品的权利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准确标明作者、作品首次发表的媒体名称及首次发表作品时的电头。

      第十四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在作品中,擅自增加“本网(报)讯”、“本网(报)记者╳╳╳”“本网综合报道”“本网特稿”等,使读者对作品出处产生误解的标注。

      第十五条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公约成员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违反公约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尊重作品权利信息的,经著作权人提出有证据的警告后,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签字同意遵守本公约的单位即为本公约的成员。

      第十九条公约生效后30日内,由本公约成员向社会公布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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