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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