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著作权部分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公民、享有著作权(),依法有、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权、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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