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的特殊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的特殊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合同法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