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著作权部分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节录)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侵犯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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