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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