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著作权法 版权局正在研究修订

      本报讯 记者于呐洋 我国非常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2010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订。经了解,目前国家局正在研究对著作权法进行比较全面的修订。

      

      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中,将第四条修改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另外,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宋鱼水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完善著作权法,加快建设和发展的议案。代表议案中提到的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修订建议,对于全面修订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据了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密切关注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考虑代表意见,并建议适时将修订著作权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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