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体分类

       亦称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著作权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权主体,如我国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权主体。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合同法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