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授课、演讲、法庭辩论等能产生吗?
根据我国《》第三条的规定,的作品包括口述作品,老师的授课、领导的演说、在法庭上的代理意见、辩论意见、辩护词等都属于口述作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如果授课人或演讲人只是照着讲稿照本宣科,那么,受保护的应是文字作品(即讲稿),而非口述作品。
将口述作品的授课、演讲记录成文字或录音,实际上是对口述作品的复制。如果未经授课、演讲人同意,擅自将记录下来的口述作品出版发行,就侵犯了授课、演讲人对其口述作品的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