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人行使应注意什么问题?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展览的对象主要是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但也不排除文字作品的手稿等可以展出的其他作品。行使展览权时,既可以展览原件,也可以展览复制件。如世界名画达·芬奇的《蒙娜丽莎》在世界各地展出时有些地方展览的就是复制件。
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时,要注意到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展览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但当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不是著作权人时,这时候展览权则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比如:甲画了一幅山水画,并出售给了乙,此时展览权就转移给了乙,乙有权决定是否展览该画。我国《》第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这是为了协调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因为美术作品的展览往往要使用作品的原件,而美术作品的原件却往往为著作权人以外的人所收藏,如果这时候仍规定展览权属于著作权人的话,著作权人根本无法行使展览权,该权利等于形同虚设。
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时,还往往会涉及他人的、等问题。如果作品内容是对他人肖像的写实或拍摄,或者展出该作品会披露他人的隐私,这时行使展览权就要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或隐私权。如未经他人同意而公开展览该作品,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或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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