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

    发文单位:国家局

    文  号:国权[2003]15号

    发布日期:2003-7-2

    执行日期:2003-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总政宣传部版权局:

          1997年,版权行政执法实行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制度以来,对加强版权社会监管,规范版权行政行为,打击各种侵权盗版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六年多的实践,特别是随着我国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检查证的内容需要作适当调整。为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决定对“检查证”进行改版更换重新核发。改版更换检查证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权[1997]19号文件精神执行。

          请各省版权局将本省(区市)需要更换执法检查证的版权执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及1寸免冠照片(两张)等相关资料汇总审查后,于2003年9月底之前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办理新的执法检查证。原发的检查证待新证颁发后,由各省(区市)版权局统一回收,并寄送国家版权局销毁。

      国家版权局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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