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保护有无限制?

    《法》对作了下列限制:“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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