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作权的登记管理

       市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制度。”该条规定对自己创作的作品,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论作品是否登记,其著作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受到保护。

          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应向市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出版物等复制品;

          二、公民身份的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作品经登记后,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市版权局对登记的作品应公告其著作权人和作品名称。

          作品经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

          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并不是对所有作品而言。对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管理,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应当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支付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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