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音乐作品的收费标

    使用中国音乐协会(以下称“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须向音协支付报酬。使用业务类的音乐作品收费标准如下:

      一、录音制品:

      (一)使用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二)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按每个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三)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二、录像制品:

      (一)LD、VCD、DVD等低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音协管理音乐作品,采用版税制计算使用费,即数字化制品批发价×版税率6%×数字化制品制作数量。数字化制品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二)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三、图书:

      (一)使用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出版图书,按照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出版数量在10000册以内的(含10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100元;出版数量超过10000册的,每增加1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增加¥5元。

      (二)出版杂志、报纸等,按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100元。

      (三)超长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普通作品的2—5倍。

      四、影视:

      (一)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1、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1000-15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
      2、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1000-3000元计算。不足30秒的按照标准减半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
      3、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10集以下(含10集)按照每集1500-3000元计算。20集以下(含20集)按照每集1000-2500元计算。20集以上按照每集1000-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集200元计算。

      (二)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影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1、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2000-5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
      2、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4000-6000元计算。不足30秒的按照标准减半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
      3、使用音乐作为片头片尾曲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5000-7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元计算。

      (三)使用音乐作品拍摄MTV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按照每分钟5000-7000元计算。将拍摄的MTV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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