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侵犯他人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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