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 2003-06-04 发布部门: 国家局
    发布文号: 国权办[2003]22号

    省版权局:
      《关于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请示》(琼版发(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买卖实际上是一种将著作权进行转让的法律行为。根据第 十条规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因此,从事著作权买卖经营不需要经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但经营者应遵守有关国家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二、如果受他人委托办理涉外或许可使用,则是一种著作权涉外代理行为。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4月15日联合发布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成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或开办著作权涉外代理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合同法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