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各自的职责,依法给予:
一、申请开办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涉外代理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开展正常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的;
三、涉外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涉外代理机构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被处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对国家版权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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