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行政责任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专门针对音像制品有关进口方面的事务及罚则作出具体规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或者擅自复制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三、违反《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二)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三)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

      五、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进口音像制品,违反文化部批准文件的要求,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增删节目内容的,由文化部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违反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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