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行政处罚的投诉与受理

    根据《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被侵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决定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具有特定范围,包括:(以下简称违法行为)

      (一)《》第四十七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一、申请

      投诉人就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二)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三)委托书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二、受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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