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上述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与行政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二、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期刊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的,或者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四、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缴送样刊的。
五、期刊出版单位将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的期刊,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而未按《规定》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的;
(二)期刊休刊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未按照《规定》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期刊须在封底或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七)违反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的,或者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明显于刊名的,或者期刊的外文刊名不是中文刊名直译的,或者外文期刊封面上为同时刊印中文刊名;或者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未同时刊印汉语刊名的;
(八)违反《规定》“一号多刊”的;
(九)出版增刊违反《规定》,其内容不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与正刊不一致的;或未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未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的;
(十)违反《规定》制作期刊合订本,未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而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未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的;或者将期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内容收入合订本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违反《规定》,以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此外,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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