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政

    一、违反《互联网等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时,未按《办法》规定办理申报、注销手续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违反《法》有关规定的;
      (五)传播《办法》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六)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七)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九)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三、违反《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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