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责

    我国《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当有违反《条例》规定,拒绝与权利人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拒绝会员退出集体管理组织的要求,或者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违反《条例》规定提取管理费的;违反《条例》规定转付使用费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或者其他有关业务材料等情形的,由国家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罢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6个月以上的,由国家版权局吊销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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