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在网络环境下,对受《》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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