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8月1日下午,陕西省高院对华山景区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渭南中院一审判决,即华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赔偿茹桂实际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7270元。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轰动中国书画艺术界的案,在经过3年多的诉讼后,最终以茹桂胜诉而结束。
判决书长达28页
此案原定于昨日下午3时半宣判,陕西省内多家媒体3时就赶到了省高院。因再审被申请人赵养科的代理人,直到4时25分才赶到法院,法庭只好推迟宣判。因种种原因,此案宣判时未允许记者进入法庭。宣判结束后,记者拿到了28页的判决书。据悉,审判长宣判时,用了整整70分钟。
此案一波三折。2006年3月2日,渭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原告的茹桂胜诉。宣判后被告赵养科不服,提出。同年9月6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判决赵养科胜诉。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茹桂不服,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赵养科不是“华山”二字的等为由,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2007年5月21日,陕西省高院决定由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法院经过再审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还是取自于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华山画册”;“华山画册”上“华山”二字是否为茹桂所书写;刻石”华山”二字是赵养科的作品,还是茹桂的作品。
茹桂提出9份新证据
针对这些问题,茹桂向法院提供了三组9份新证据,以证明刻石“华山”二字是其作品,不是赵养科作品。第一组证据是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原件。
茹桂认为,挂历封面“华山”二字与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和“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在笔画顺序和书法风格上明显不同。这一新证据证明:“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不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
第二组证据是“华山导游图”的编辑者黄继贤证言,其称由于本案一、二审中,他没有看到“华山风光挂历”原件,所出具的证言有误;看到原件后,认为两个版本的“华山”字体明显不同,故予以更正,他编辑的“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取自于“华山画册”,并出示了他保存的“华山画册”原件。
第三组证据是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华山画册”。茹桂用该证据证明:“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是其所书写。但该画册封面、扉页上“华山”二字未署名题字作者,也未注明出版时间。为此茹桂又提供了杨屏、张微露、吴筱莉等6份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法庭对以上三组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可。
专家论证:“华山”二字为茹桂书写
由于再审申请人茹桂与被申请人赵养科均没有“华山”二字的书写原稿,且“华山”二字经过复印缩小,后又经过翻拍放大,再经过反复复印放大,刻字于山石上。刻石“华山”二字已与原始“华山”书写原稿有所变化。为慎重审理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决定由陕西省书法家协会进行专家论证。陕西省书法家协会组织了7名陕西著名书法家进行了论论。
专家经论证结论是: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符合茹桂的起笔、运笔、收笔及点、划、结构穿插的书写习惯和特征。而赵养科的书写习惯和特征与茹桂的完全不一样,有本质的区别。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是茹桂所书写。
另查认定,一审法院委托陕西省检察院所作的华山东门刻石 “华山”二字字迹、属茹桂所写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最终法院再审审理认定: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取自于黄继贤编辑、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又取自于陕西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组稿,陕西省人民政府编辑,陕西旅游出版社1991年3月15日发稿的“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不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上“华山”二字。“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是茹桂1988年应邀为华山管理局题写的“华山”匾额时所书写的作品,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
陕西省高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赔偿茹桂实际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7270元。此案的一审、二审受理费和鉴定费共6000元,赵养科负担5000元,渭南市华山景区管委会负担1000元。
全部赔偿捐给省慈善协会
宣判后走出法庭的茹桂,面对记者激动地说:我现在谈不上高兴。俗话说侵权容易维权难,这个案子用了3年多时间,今天终于完结了。此案不仅是“华山”两个字和两个人的事,关系到给应有的尊重,关系到艺术尊严和给艺术劳动成果一个合法的认可。
茹桂最后表示,将把获得的全部赔偿,捐给陕西省慈善协会,用于抗震救灾。
茹赵“华山”之争始末
“茹赵争‘华山’案”以茹桂的胜诉画上了句号。这起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事件,从2005年6月茹桂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算起,延续了3年多,期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跌宕起伏,一波多折。如今,它的意义对于我们这个书画大省来说,已经不仅仅在于谁胜谁负。
华山古称“西岳”,乃我国五岳之一,素有“奇险天下第一山”之称。自隋唐以来,李白、杜甫等文人墨客咏华山的诗歌、碑记和游记不下千余篇,摩崖石刻多达上千处,千百年来华山之上留下了无数名人的足迹,也留下了无数故事和古迹。最近这3年多来,两位陕西书法界人士茹桂和赵养科争华山东山门景观石上的“华山”二字著作权使华山更加让人注目,此案堪称我国艺术作品最具典型意义的一案。
案件回放:3年三次庭审 三次宣判 两次听证
时光倒至2006年3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茹桂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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