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标注卡拉OK节目中与版权相关的信息

    根据文化部2007年12月5日发布实施的《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卡拉OK节目中与相关的信息显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总体要求

      (一)卡拉OK节目中应当标注以下与版权相关的信息:

      唱片公司、出品公司、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使用地区,以及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应当标注的信息。

      (二)卡拉OK节目中各类信息之间不得互相遮盖。

      (三)卡拉OK节目中的文字包括汉字、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64号)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出联[1992]4号)要求并结合卡拉OK节目的特点,字幕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不规范汉字,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1年公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手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标注,规范异形词的使用。

      二、具体要求

      与版权相关的信息显示内容包括节目名称、语种、演唱者、词作者、曲作者、出品公司(包括LOGO)、唱片公司(包括LOGO)、使用地区等信息。

      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语种的显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清晰明确,如:粤方言(粤)、闽方言(闽)等,不得出现台语、语等称谓;

      (二)中国籍人员必须显示中文姓名,常用名优先,国籍可以省略不写;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关于姓名拼写的格式;外籍人员标注所属语种姓名全称,同时需标注中文译名、国籍;

      (三)每首卡拉OK节目必须标注使用地区为“本节目仅限中国内地卡拉OK场所使用”字样;

      (四)卡拉OK节目的唱片公司、出品公司可以使用文字或图标(LOGO)的形式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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