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的程序

    根据我国《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都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设立条件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符合规定的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涉及部门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三、提交材料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审批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登记手续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报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如果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如果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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