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出版署制定全国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设立条件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5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2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设立程序
(一)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复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的姓名和住址,复制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复制单位章程;
3、复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4、资金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三)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登记。
(五)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经登记后,持《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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