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核。

      一、设立条件

      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进口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8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3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设立程序

      (一)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核。

      (二)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进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的姓名和住址,进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
      3、进口单位章程;
      4、进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资金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三)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主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许可手续,并自收到批准证件之日起60日内,持批准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五)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应当将内容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新闻出版署应当自收到审核同意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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