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芒砀山景区名胜古迹众多。相传汉高祖刘邦在芒砀山斩蛇起义,明隆庆五年(1571)曾在此处立“汉高断蛇之处”碑以示纪念。因原碑时代久远,风雨剥蚀,碑文模糊,碑体断裂,不便观赏。1982年,为恢复历史名胜古迹,原地区行政公署、永城县人民政府拨专款重修“汉高断蛇之处”碑。在原芒山公社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汉高断蛇之处”碑正文缺字据当地教师闫树梅之回忆,填字补句,连缀而成。郑效治书丹碑文,晏鸿钧比照原碑的外形,按郑效治所书碑文,利用人工打锻、磨面的方法,刻制龟座及碑体,重刻“汉高断蛇之处”碑后,晏鸿钧获得报酬800元。由于该碑立在十字路口,1984年间,经过往车辆灯光照射,在石碑上发现人像显影,人像似拔剑斩蛇,形象生动。1992年,文物管理部门将“汉高断蛇之处”碑围起展览收费。后由文物管理局经营管理,2004年7月,文物管理局将经营管理权移交给芒砀山旅游公司。 原告晏泳诉称:其父亲晏鸿钧生前是一名技术精湛的石雕匠,一生所作石雕众多。该碑出现人像系晏鸿钧精湛的石雕技术,采用人工锻刻、打磨所致,故该石碑著作权应由晏鸿钧享有。晏鸿钧去世后,应由晏泳继承。文物管理局、芒砀山旅游公司私自砌墙收费,严重侵犯了晏泳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晏鸿钧享有“汉高断蛇之处”碑的著作权,晏泳享有继承权;判令文物管理局、芒砀山旅游公司停止侵权、未经许可不得展览收费,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1?晏泳对石碑是否享有著作权? 2?石碑显影人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法院判决】 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晏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450元由晏泳负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