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合作者的合作作品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本身比较简单,就是一个合作作品著作权问题。尽管乔雪竹、姜思慎之间并没有书面协议,但大量证据证明他们有着合作的具体行动,对合作作品的性质大家的认识还是十分一致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合作者对于合作作品的权益如何分割?在这个方面,当时《民法通则》还没有颁布,更没有《著作权法》作为参照,而且法院确没有任何审判经验。当时只有《宪法》第47条有着这样的表述:“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文学艺术创作”的权益,并没有具体到哪些权利,很难予以保护。不过,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署名;二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应当说,1990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案关于合作作品的相关经验得到了正式的法律确认。

该案影响很大,其中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在案件到法院之前,因为双方的矛盾公开到了各大媒体。该案的审判长、曾任高院民庭庭长的刘天弼说:“当时许多省市的报纸杂志,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倾向,分别转载了一些文章,即使是姜思慎来到法院要求司法裁定之后,愈演愈烈的‘笔墨官司’丝毫没有消退的趋势,有意无意地给人民法院的审理施加了影响和压力。”其次,刘天弼透露说,影响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双方的纠纷惊动了很多中央领导。乔雪竹的信除了引起电影局、文化部重视之外,胡耀邦办公室还将她的信转给电影局要他们报处理结果。后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习仲勋副总理还打电话给时任江苏省委书记的韩培信同志,要他关心此案的审理。而姜思慎则写信给了全国人大常委袁雪芬,请她转报彭真委员长。全国人大办公厅将信转文化部,并抄送给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报送处理结果。此外,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也亲自关心。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1991年)

第13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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