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案情简介】

国际华侨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1997年8月与电影制片厂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拍摄影片《下辈子还做母子》(以下简称《下》片),著作权归投资公司所有,南京电影制片厂负责《下》片剧本审定并上报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影局备案。南京电影制片厂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1998年5月投资公司与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公司许可长江公司在江苏省13个市发行放映《下》片。与本案相关的协议内容有:(1)《下》片在江苏的放映时间为1998年5月至同年12月底。(2)影片票房收入双方按比例分成。(3)长江公司须在首映之日起的次日上午用传真向投资公司通报前日“映出成绩日报表”,财务报表应于每周结束的3日内报送投资公司,并于上映两周后将投资公司应得的分成收入金额以电汇方式汇入指定账户,发行日期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投资公司应得所有分成汇入指定账户。(4)长江公司须检查各市、县电影公司和影院上报《下》片票房收入的真实性,如经投资公司查出发行放映《下》片的影院或公司有漏、瞒报票房收入,由长江公司按漏、瞒报票款的10倍对投资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999年4月投资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书面《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对1998年5月口头协议予以确认,并进而对票房收入分成比例达成合意,约定投资公司分成32%、长江公司分成68%。

另查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1995年《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凡参与影片交易的卖方必须持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制片或发行许可证”。投资公司不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制片许可证、发行许可证。

1998年5月至12月底,长江公司在江苏省发行放映《下》片。1999年1月,长江公司根据江苏省各市县(市)电影公司上报的《下》片“映出成绩日报表”“放映收入结算表”,汇总制作“分账影片江苏省映出成绩指标分析表”“江苏省映出成绩累计分析表”,统计全省《下》片票款总额为1 337 081.40元。长江公司当月将该两份汇总报表连同市县(市)报送的部分“放映收入结算表”“映出成绩日报表”报送投资公司。之后部分市县(市)电影公司补报票款,长江公司对补报票款统计为40 012元,但未将该补报票款告知投资公司。一审法院审理中对上述各类报表核对查明:因一些市县电影公司自行提成比例有误,长江公司对部分票房收入予以倒推,因而长江公司统计的全省票款总额与各市县(市)实际上报的票款总额不符。全省先后共有45个市县(市)上报票款,实际上报票款总额1 389 190.40元,该总额中包含学生和成人票款。长江公司报送投资公司的票款总额1 337 081.40元,与各市县(市)实际上报票款总额1 389 190.40元之间相差52 109元。52 109元中有9 429元,长江公司虽未统计在票款总额内,但已将相关市县(市)报表报送投资公司。长江公司于1998年11月、1999年4月两次共向投资公司支付分成款15万元。1999年6月28日长江公司致函投资公司称:《下》片在江苏的票房收入合计为1 337 081.40元,投资公司应得387 937.20元,长江公司已付15万元,剩余237 937.20元于1999年10月底前付清。投资公司接此函后于1999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投资公司与长江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漏、瞒报票款的违约责任主体是长江公司,还是漏、瞒报者?

3?投资公司要求长江公司承担10倍经济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1?长江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1 768 304.25元;

2?长江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提成款2 771元;

3?长江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未付款237 937.20元。上述支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4?驳回投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 199.69元由投资公司负担46 199.69元,长江公司负担40 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 277 312元;

3?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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