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大话股神》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案情】

原告: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宝辰饭店有限公司

华林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是电影《大话股神》的著作权人,其将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指网络点播、直播、IPTV、NVOD、无线增值业务等网络信息传输范畴)、转授权、二次改编权及在网络打击盗版、追究非法使用涉案电影的权利,独家授予北京世纪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获得的涉案电影的授权全部独家授予原告。宝辰饭店公司客房中的电视提供有偿点播服务,其中包括电影《大话股神》。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辰饭店公司提供了视频点播系统,入住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点播系统所提供的节目,该点播服务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电影,提供点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宝辰饭店公司停止提供涉案电影《大话股神》的点播服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点评】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在其客房房间内向入住客人提供视频点播服务,是现实生活中较为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酒店通常仅提供场所,视频点播服务系统提供商与酒店通过合同建立合作关系,通常为系统提供商提供节目内容,酒店收取客人费用后双方按照比例分成。酒店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作品内容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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