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影视作品的不断引入,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但在作品引进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授权不明而为日后的版权纠纷留下隐患。因此,企业制订的音像制品进口合同必须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办理完备的相关手续,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互联网时代,由于授权不明等原因引发的影视作品版权纠纷层出不穷。3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被上诉人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广电)、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广电)侵犯电视连续剧《潮爆大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潮爆大状》引版权纠纷
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电视连续剧《潮爆大状》由中国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VB公司)于2006年拍摄完成,享有该片所有版权。2006年10月15日,TVB公司将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的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为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授权期限内,网尚公司有权负责上述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2007年3月7日,网尚公司与TVB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影视作品VOD点播授权协议书》(以下简称VOD协议)和3个附件,TVB公司将拥有合法版权戏曲类和电视电影类的电视节目,独家授权给网尚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在其网站内以VOD点播服务形式提供影视作品给用户点播的权利,附件3《影视作品之片单》目录中没有《潮爆大状》的片名。萍乡广电在其网站(萍乡广电宽网)上播放电视连续剧《潮爆大状》。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