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4月,王志荣与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联系,请求出版社为其出版《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实用文体写作指要》两书。2007年4月25日,王志荣通过邮局向出版社投寄书稿,收件人为邹丽红,内含《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实用文体写作指要》两书稿。邹丽红收到王志荣的上述两书稿后交该社相关编辑审查。2007年7月,王志荣电话询问书稿出版事宜,邹丽红告知王志荣,其书稿不能被采用。2007年11月28日,王志荣到出版社,与该社相关人员发生了争执。2007年11月29日,出版社通过申通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退回了王志荣的上述书稿(编号为268422618496),并随寄信函载:王志荣先生,你的大著《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实用文体写作指要》经我社选题论证,认为市场上多有此类选题,不拟列选,现随函退回书稿两部及两张光盘,请查收;按我社常例,非本社约稿和非手写稿一般不退回作者。邮件注明经手人为李亮,外包装完好无损,发件日期为11月28日。王志荣承认收到了书稿,但否认收到光盘,并对发件日期与信函落款日期矛盾及经办人应为“雷召”而非李亮提出了异议。王志荣于2007年12月25日以与出版社纠纷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到快递公司岳麓办公室,向该办负责人严勇平、原经办人李亮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两份调查笔录,证明编号为268422618496邮件是该办发出的,经办人为李亮,交寄该快递时邹丽红交给李亮两本书和光盘,快递公司从来没有姓名为“雷召”的工作人员。 在一审、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王志荣申请再审称:本案案由是知识产权纠纷,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出版合同纠纷是为了有利于出版社;没有追加出版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为本案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未采纳王志荣申请司法鉴定意见,使用了出版社的伪证;本案应当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而非合同法。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合同纠纷还是知识产权纠纷?本案应当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还是《合同法》? 2?出版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是否应当追加出版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为本案被告? 4?本案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判决】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王志荣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