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本案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肯定了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赋予了四排赫哲族对民间音乐曲调享有著作权或类似著作权的权利,认为郭颂侵犯了赫哲族对民间音乐曲调的改编权。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立法迟迟不能出台的情况下,该案无疑均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众多的问题。
一、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以《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作为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赫哲族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该民族中的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作为一个民族乡政府是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可以作为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故在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郭颂、中央电视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难以确定、现行法律法规对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的问题未有规定,因而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也没有予以支持。
但认定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本案中,如果被利用的对象是藏族民歌,藏族广泛分布于、、云南以及自治区等广大的区域中,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哪一个,或哪一级政府机关能够作为原告,或者是共同作为原告呢?再假设,如果侵犯的是汉族民歌呢,哪一级政府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呢?当然,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我国尽快出台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二、郭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假定赫哲族对《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享有著作权或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汪云才、郭颂共同创作完成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就是对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的改编。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著作权法上改编的含义。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改编作为一种再创作,应主要是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部分。对音乐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应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