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著作权之间相冲突如何处理?

    权与是两种不同的,分别由《商标法》和《》予以保护。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形,具体是指著作权和都具有合法性,在对两者未进行协调或者处理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对抗。对于这样的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在先”原则,即对在先的权利给予保护,而在后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侵犯在先权利。《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即包括了在先成立、生效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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