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办理其它有关事宜时,应当按情况缴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费;

  (四)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五)异议及复审费;

  (六)登记证书费;

  (七)源程序封存保管费;

  (八)例外交存费;

  (九)请求延期处理费;

  (十)其它需缴纳的费用;

  应当补缴费用的,软件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间内补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缴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具体收费标准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凡异议成立的,异议费退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软件登记中心缴纳。

  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者、软件名称、费用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费用汇出日为缴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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