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网尚公司与TVB公司签订的VOD协议及附件中没有《潮爆大状》的片名,网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的《潮爆大状》已取得TVB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依法驳回了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证明书被指有悖常理
网尚公司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称VOD协议的授权属概括性授权,是指对TVB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全部影视作品的授权,包括涉案影片。原审法院违背举证规则,与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符。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江西广电、广电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江西广电辩称,根据VOD协议的附件,TVB公司的供片约700集新节目,2000集旧节目,可见TVB公司对网尚公司的授权是部分的、有限制的。资料显示,TVB公司推出的电视剧已近1500部,集数高达10万余集,2700集电视剧仅占其1/37,网尚公司称“概括性全部授权”不是事实。网尚公司与TVB公司签订协议引进部分影视作品从事网络传播,没有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协议和所得授权应属无效。萍乡广电在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时间为2007年8月前后,而TVB公司授权上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侵权追究的期间为2008年 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故上诉人无权就在其未得授权时的事宜主张权利。
萍乡广电二审表示同意江西广电的答辩意见,认为网尚公司提交的2009年11月19日证明书有悖常理和违反逻辑,不包括涉案电视剧。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