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但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公布的数据看,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随着人们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不断加深,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免费使用版权的空间正在缩小。
维权催生网络著作权保护: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新增“网络传播权”。 199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王蒙等6位作家诉世纪互联一案中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著作权人,王蒙等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在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数字化以及在互联网上传播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规定,确立了网络上使用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处理原则。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案件判决的观点在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肯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新增“网络传播权”,从保护内容上回应了网络技术对传统著作权的挑战,明晰界定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定位。保护对象不断扩大: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数据库等,成为网络著作权保护对象
2000年,全球最大的中文原创作品网站之一“榕树下”,以侵犯专有出版权为由,将中国社会出版社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网站发表的网络原创作品构成了对“榕树下”网站出版权的侵权。这意味着网络文学也进入了网络著作权保护范围。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音乐、视频、数据库等成为网络用户的主要需求,近几年,涉及这些作品的案件不断攀升。
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如何既保护又不影响行业发展
2007年底,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未经许可,在其网上大量发布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有关港丽餐厅来福士店等132家餐厅的点评内容,用于商业经营,侵权字数共计370万字。2008年10月,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决大众点评网胜诉。爱帮网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爱帮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对垂直搜索技术这一新鲜事物的充分了解,混淆了搜索引擎与一般转载的概念,阻碍了搜索引擎业的发展。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认定爱帮网侵权的民事判决,并驳回大众点评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何界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如何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不影响网络行业的发展?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点和重点。专家认为,新技术将不断增加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复杂性,这需要司法机关认真领悟法律精神,积累审判经验,结合行业发展现实,作出合理的判决。
合法版权交易机制是突破:建立版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
随着网络产业的发展壮大,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权益,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需要扩大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如此才可能适应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著作权涉及内容的扩张。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但还是无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网络作品纷繁复杂,使用者使用网络作品时很难判断合理使用的界限,易引发不必要的侵权事件发生。为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消除多方之间的冲突,必须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使用哪些作品可以无偿使用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同时,要建立统一、清晰的赔偿标准。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可以作为标准,还有一些法定赔偿等等,但是具体在网络上的损失怎么计算,是按点击量还是按使用费等,尚没有一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