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版权的定义(上)

关于著作权的称谓,目前各国尚不一致。有的国家称版权,有的国家称著作权。“版权”一词,英文为“Copyright”,直译为“复制权”,强调复制的权利,最早出现于英国1709年的安娜法令。当今英美法系的国家均使用“版权”一词。法国人认为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故采用“Droitd’auteur”一词,直译为“作者权”,而不采用“版权”的名称,以突出作者的权利。受其影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苏联等也都称为作者权,日本立法体系采取德国式,在其19世纪末的立法中采用了“著作权”一词,以强调著作人的权利。

对于我国,著作权和版权的名词都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的是《大清著作权律》。清末变法修律,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为修律大臣,主持制定法律。沈聘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正义、志田钾太郎等为修律顾问,帮助修订律例,在制定著作权法时自然引进了“著作权”一词。“版权”一词,较早见于严复先生的论著。官方文件见于1903年10月8日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由于日本和英美的双重影响,“著作权”和“版权”这两个法律术语均在我国延续下来,如有的出版商在书中标明“有著作权,翻印必究”,有的则声明“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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