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前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上

【案情简介】

《坚硬的稀粥》为王蒙所创作的文学作品,该作品13 018字,1989年发表在《中国作家》第2期。1998年4月,世纪互联公司成立“灵波小组”,并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该栏目刊登了王蒙创作的作品《坚硬的稀粥》。该作品是由“灵波小组”成员从其他网站下载后储存在计算机系统内,并通过WWW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联网主机用户通过拨号上网方式进入世纪互联公司的网址http://www.bol.com.cn主页后,点击页面中“小说一族”栏目,进入“书香远飘”页面。在该页面下有如下文字:“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在“书香远飘”页面中点击“当代中国”页面后,再点击王蒙的作品《坚硬的稀粥》,即可浏览或下载该作品。该作品上有王蒙的署名。作品内容完整。以上事实有王蒙提交的1989年第2期《中国作家》、公证书、公证书收费单据,世纪互联公司提交的统计资料、黄金书屋之当代文学目录、现代小说目录、亦凡书屋当代小说目录、新语丝小说目录、现代文学城目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王蒙以世纪互联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于1999年5月3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世纪互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 000元、精神损失5 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及调查费。在一审期间,世纪互联公司向法庭举证证明亦有其他网站在传播王蒙的作品。

【争议焦点】

1?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前,王蒙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2?世纪互联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世纪互联公司停止使用王蒙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

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世纪互联公司在其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向王蒙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世纪互联公司赔偿王蒙1 680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66元;

4?驳回王蒙要求世纪互联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5 000元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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