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有关的知识

  编剧是剧本的作者,往往是影视剧、话剧中的故事源泉,其职业又可称为剧作家,最著名及具有代表性的是莎士比亚。

  编剧的工作

  编剧是剧本和文字撰稿的创作者,主要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完成节目的整体设计,既可原创故事,也可对已有的故事进行改编(个别须获得授权),一般创作好剧本后,编剧会将剧本交付导演审核,若未通过审核,则可与导演一同进行二次创作(剧本的修改权归编剧所有)。因为各种编剧所从事的职业领域不同,编剧一般分为:电影编剧、电视编剧、话剧编剧等。

  编剧的大概能力是:

  1、影视、戏剧、广告及专题片剧本的前期内容策划:题材选择,表现手法及方式创意。

  2、编写剧本,即创作出故事、台词,主戏以及过场戏,突出故事中心,塑造人物性格。

  3、把一定内容以剧本或稿本形式表现出来,掌握电视特性及创作规律,善于运用视听造型来表达事情。和导演一起研究剧本,做出修改,使其更加适合电视表现。

      维护编剧权益:

 一、维护编剧的“署名权”

  1、影片排名顺序,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的规定序列在影片上排名。除合同约定外,未有编剧书面许可,影片不可将他人挤进编剧署名。

  2、报刊媒体,影院海报,后期出版的各种音像制品,包括发行VCD、DVD等产品封面广告,诸多有关影片的宣传,都不得忽视和有意抹掉编剧署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将被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二、维护“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三、维护剧本著作权使用支付报酬及合同的公平权

  四、维护影视剧本的“改编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剧本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凡根据影视剧本改编小说,戏曲等其他文艺形式的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版权费用。在使用时注明原作,不得损害原作者的署名权。

  五、维护编剧享有影片的荣誉权和不受歧视的权益

  电影是集体创作的产品,在影片获得奖励和荣誉时,编剧享有主创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得有贬损编剧的荣誉和歧视编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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