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独立性原则。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致力于解决中国的问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权利人意识普遍提高、版权相关产业快速成长、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国内外压力日渐增大等一系列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扎根于而不是超越或者离开基本国情,必须立足于解决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这次著作权法修订,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年的实践基础以及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背景下进行的,我们必须要深入实践,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认认真真地调研,实实在在地总结,要分清楚哪些是目前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调整法律制度来解决的问题,哪些是法律执行中的问题,要去伪存真,拿出真问题、真经验,深入科学地研究和论证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能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有些问题可能是中国社会独有的,有些可能是炒作出来的问题,要保持清醒,分清轻重。不能被西方国家牵着鼻子走,也不能跟着舆论走,更不能固步自封、闭门造车、不合时宜。
其次是平衡性原则。相关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既要有利创造,也要有利使用,还要有利保护。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是围绕作品从产生到使用到收益的利益关系链,是多边多环节的。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律制度设计的指南。从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法律制度三百年的历史来看,技术上的每一次重大突破和进步都扩展了著作权的内容,从印刷技术到摄影技术,从录音技术到电影技术,从广播技术到网络技术,都能在著作权法中找到相应的权利。利益平衡原则既为著作权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也为具体的著作权制度设计提供基本准则。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否恰当,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顾了各相关方的利益,这些问题需要在修订时进行认真评估。特别在当前新技术条件下,既有的利益相对平衡状态被逐步打破,权利滥用或者权利行使困难时有发生,数字技术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过度保护又会妨碍公众对作品的合法接触与合理使用,两者的矛盾也不少。这说明,著作权保护平衡线处于不断变动和游移中。因此,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必须从吸取历史有益经验出发,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准确把握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传播使用,发挥智力产品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