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订要面向时代、面向世界、面向

副标题#e#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关心下,我国《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今天正式启动,这在国内外都是好消息。刚才自强同志介绍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背景和我们的初步计划和设想,国家局向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颁发了聘书,五位专家学者作了简短的发言,我都赞同。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知识经济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日新月异,智力创造对物质生产、文化生产的作用越来越大,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国际经贸交流的重要载体,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建立怎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新规则,制定怎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等问题依然分歧明显、斗争激烈,预计今后在法律上、实践上还要反复较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对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改善投资环境十分必要,而且对提升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不可或缺。温家宝总理强调,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来抓,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据此,国务院2008年6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来推进。经过几年的努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法律。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9月7日,自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刚好整整二十年。二十年来,《著作权法》对于开发、利用和保护知识资源,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国文化在世界范围的传播等提供了法律保证,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中国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在2006年就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等经济发达地区版权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高达9%至12%,接近欧美一些国家的整体水平,版权保护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制定时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著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了严峻挑战;发达国家利用著作权制度不断向我施压,问题成为国际交流和国际贸易的一个热点。

      在知识产权三大基本法律中,《法》已于2008年12月全面完成了第三次修订工作,《法》第三次修订现在已经进入国务院审查阶段。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复杂、矛盾更突出、问题更多,是受到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而修法工作相对滞后,这是知识界普遍关心的一个大问题。

      在目前情况下,进一步加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有着非常有利的条件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条件来说,中央支持、社会需要、公众欢迎、国际关注,理论、实践、人才都可说是万事俱备。从意义来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有利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国家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使我国更广泛更深入地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提高国家的国际影响力。因此,我们要以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和只争朝夕的精神认真做好《著作权法》的全面修订工作,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p#副标题#e#

  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独立性原则。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致力于解决中国的问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权利人意识普遍提高、版权相关产业快速成长、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国内外压力日渐增大等一系列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扎根于而不是超越或者离开基本国情,必须立足于解决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这次《著作权法》修订,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年的实践基础以及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背景下进行的,我们必须要深入实践,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认认真真地调研,实实在在地总结,要分清楚哪些是目前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调整法律制度来解决的问题,哪些是法律执行中的问题,要去伪存真,拿出真问题、真经验,深入科学地研究和论证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能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有些问题可能是中国社会独有的,有些可能是炒作出来的问题,要保持清醒,分清轻重。不能被西方国家牵着鼻子走,也不能跟着舆论走,更不能固步自封、闭门造车、不合时宜。

  其次是平衡性原则。相关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既要有利创造,也要有利使用,还要有利保护。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是围绕作品从产生到使用到收益的利益关系链,是多边多环节的。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律制度设计的指南。从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法律制度三百年的历史来看,技术上的每一次重大突破和进步都扩展了著作权的内容,从印刷技术到摄影技术,从录音技术到电影技术,从广播技术到网络技术,都能在著作权法中找到相应的权利。利益平衡原则既为著作权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也为具体的著作权制度设计提供基本准则。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否恰当,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顾了各相关方的利益,这些问题需要在修订时进行认真评估。特别在当前新技术条件下,既有的利益相对平衡状态被逐步打破,权利滥用或者权利行使困难时有发生,数字技术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过度保护又会妨碍公众对作品的合法接触与合理使用,两者的矛盾也不少。这说明,著作权保护平衡线处于不断变动和游移中。因此,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必须从吸取历史有益经验出发,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准确把握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传播使用,发挥智力产品的社会效益。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合同法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