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一项重要的客观要件。
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熊选国说,因此意见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卖盗版书不定非法经营罪
据了解,出售盗版光盘、图书属于侵犯著作权,但是法律对此类犯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够不上这个门槛的就定非法经营罪。
对于这个问题,熊选国回应说,侵犯著作权犯罪和非法经营罪在手段、行为方式上有一些交叉或者竞合的地方,怎么理解有不同的认识。
为此,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熊选国说,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并不是刑罚越重越好,而是根据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侵犯著作权犯罪得到及时地追究,给予公正地处罚。
最高法明确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量刑标准 点击量等决定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为了有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明确了这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