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165条作出的更改该命令下的须缴付收费的款额的范围内的另一命令,自其作出的日期之
前的日期起生效,但该生效日期不得早于作出转介或提出申请的日期或(如较迟的话)批出该特
许的日期或该特许到期失效的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
(4) 该项指示如作出的话,则─
(a) 须就已缴付的收费而作出任何必需的偿还,或进一步付款;及
(b) 第(1)(a)款所提述的根据该命令而须缴付的收费,如该命令由一
项较后的命令更改,则须解释为提述凭借该较后的命令而须缴付的收费。
[比照1988 c. 48 s. 128 U.K.]
条文 编号: 167 版本日期 30/06/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