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条例(三)

副标题#e#

    条文 编号:       166        版本日期       30/06/1997

    条文标题       审裁处就特许作出的命令的效力      

     

     

    (1)   凡审裁处已根据第162或163条作出命令,而该项命令仍继续

    有效,则有权享有该命令的利益的人─

    (a)   如向特许机构缴付按照该命令而须缴付的任何收费,或如款额不能确

    定,则作出承诺,在款额确定后当即缴付该等收费;及

    (b)   遵从该命令指明的其他条款,

    则就侵犯版权而言,该人所处的地位,犹如该人在所有关键时间属有关版权的拥有人按照该命令

    所指明的条款批出的特许的持有人一样。

    (2)   该命令的利益,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转让─

    (a)   就根据第162条作出的命令而言,审裁处的命令的条款并不禁止转

    让;及

    (b)   就根据第163条作出的命令而言,原有的特许的条款并不禁止转

    让。

    (3)   审裁处可作出指示,规定根据第162或163条作出的命令,或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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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165条作出的更改该命令下的须缴付收费的款额的范围内的另一命令,自其作出的日期之

前的日期起生效,但该生效日期不得早于作出转介或提出申请的日期或(如较迟的话)批出该特

许的日期或该特许到期失效的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

(4)   该项指示如作出的话,则─

(a)   须就已缴付的收费而作出任何必需的偿还,或进一步付款;及

(b)   第(1)(a)款所提述的根据该命令而须缴付的收费,如该命令由一

项较后的命令更改,则须解释为提述凭借该较后的命令而须缴付的收费。

[比照1988 c. 48 s. 128 U.K.]

 

 

条文 编号:       167        版本日期       30/0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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