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忙于认定PC电脑及打印机版权补偿费

      欧洲法院正忙于处理电脑生产商和德国文字作品管理协会(VG Wort)之间有关补偿费的争端。上周四,德国联邦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了几个关于欧洲版权指令的需要解释的问题。文字作品管理协会作为代表作者征收版税的组织,要求对德国自2001至2007年底发售的个人电脑(PC)和打印机收取。这样做是为了使作者能从私人复制中获得一定补偿。

     

      争端涉及的年份仅为2001至2007年。自从德国2008年对法律进行修订以来,确立了对于所有类型设备的版权补偿要求,特别是供个人用户使用的复制设备。版税征收协会与德国计算机制造商协会(Bundesverband Computerhersteller,BCH)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向带有内置刻录设备的PC及笔记本电脑收取13.65欧元的版权补偿费。

     

      隶属德国IT产业的资讯科技、通讯与新媒体协会(Bitkom)在一项声明中支持BCH的决定:“对于欧洲法院作出打印机和PC电脑不一定是利用影像获取程序或其他一些具有类似效果的程序的复制设备的裁定,我们是乐观的”,Bitkom主席沃尔克.斯米德(Volker Smid)如是说。

     

      Bitkom解释称,对于每一台2001至2007年间在德国出售的PC电脑,文字作品管理协会要求收取30欧元的版权补偿费,每台打印机则被要求缴纳10至300欧元不等的费用。总得来说,仅打印机一项,收费总额就将超过9亿欧元。2007年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单独的打印机不是版权作品的复制设备。首先,必须要配有扫描仪。Bitkom指出,扫描设备在多年前就已经开始缴纳版权费了。

     

      2010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废止了最高法院的裁决。最关键的主要是形式上的原因。按照宪法法院的要求,最高法院现在要明确的是该案件是否必须提交给欧洲法院。(编译自heis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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