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境内企业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按规定应该报送的其他文件。依照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