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法律规范已经确立



   商务部有关官员近日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范外资并购不同组织形式及所有制形态的境内企业,因此,可以认为《规定》是在相对完整的意义上建立了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他说,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是跨国并购的通行做法,《规定》所调整的“并购”即指该两种并购方式。股权并购的目标企业限定为境内依照设立或规范化改制形成的公司;资产并购的目标企业包括境内任何形式的企业。可见,《规定》关于外资并购的调整范围是相对完整的。并购的目标企业涵盖多种组织形式与所有制形态的境内企业。
他说,《规定》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并购予以了确认,并指出,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该情形同样执行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程序。他说,《规定》针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情形分别加以规范。作为一般原则,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因其投资者向外资转让股权或外资购买其增资而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故被并购企业的原有债务应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由于被并购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未因出让资产而改变,故该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作为对上述原则规定的补充,《规定》还允许外国投资者、被并购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另行协商处置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此外,《规定》有条件地确认了中国自然人在并购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关于如何确定交易价格问题,他说,立法上的考虑是兼顾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政府监管原则,避免以非正常低价交易,以并购之名行向境外非法转移外汇之实。
我国正在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在该法出台之前,如何监管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这位官员指出,《规定》对相关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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